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82民初3404号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化州市东山区大山美梅化路边扫赶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广东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C1栋100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0元,由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82民初3404号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化州市东山区大山美梅化路边扫赶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广东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C1栋100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0元,由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泳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