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荣裕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740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教育路40号嘉裕大厦二楼2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88975。
法定代表人:关锦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欣,系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敏,系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荣裕,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铭祥,系广东金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荣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欣、邓浩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铭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67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6768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2.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崔某枝身份证、罗某身份证;4.7月工人工资款支付确认书、工人工资支付总表;5.劳务款支付确认书、银行流水、管桩款支付确认书、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6.仲裁裁决书。
被告举证如下:1.账户明细表、代付入账清单。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主张其是通过工友介绍而到案涉工地工作,对于工作具体情况没有与任何人进行协商确定,只需跟着工友一起工作即可。由此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原告与被告工作所在工程之间的关系,原告提供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反映是案外人崔某枝作为实际施工人而以原告名义承包,被告虽对该部分证据不予确认,但原告能够提供证据原件,且类似合同模式也符合行业习惯,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由此,也说明原告并未实际的参与案涉工程。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有进行任何的管理行为。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谢荣裕在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