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周南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明,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良,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彬,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良,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关锦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芷言,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彬、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安公司在二审提供了《工程联系单》《混凝土补差价补充协议》《钢筋电渣压力焊处理意见》,***、何建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变更了设计,变更了所使用的材料、增加了工程量。因此,应对材料变更的差价补偿、增加工程量的造价予以查明,或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本案发回重审。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供证据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不属错误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8.6元,由本院依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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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徐允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赵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