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458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新、黄绚,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教育路40号嘉裕大厦二楼2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88975。
法定代表人:关锦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光媚、梁嘉欣,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6元(预交26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永峰
审 判 员 钟翔能
审 判 员 陈晓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晓东
书 记 员 陈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