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7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审被告: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佛山市源汇泓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分别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分别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两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