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709号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15680122。
法定代表人:杨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兴业路193号1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35929。
法定代表人:余学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余学毅,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粤公司)与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向航粤公司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航粤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航粤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航粤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志惠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709号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15680122。
法定代表人:杨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兴业路193号1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35929。
法定代表人:余学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余学毅,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粤公司)与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向航粤公司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航粤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航粤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航粤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