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709号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15680122。

法定代表人:杨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兴业路193号1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35929。

法定代表人:余学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余学毅,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粤公司)与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向航粤公司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航粤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航粤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航粤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志惠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709号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15680122。

法定代表人:杨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兴业路193号1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35929。

法定代表人:余学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余学毅,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粤公司)与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向航粤公司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航粤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航粤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航粤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