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1X,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417,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余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公司)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和广能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劳动工钱5930元(广能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者应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和广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是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是广能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广能公司没有组织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施工,而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周忠妙,周忠妙又将外线工程转包给***施工队,***又组织湖南民工和本地民工进行现场施工,并于2018年10月1日雇用***做外线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至2018年12月底,涉案外线工程已竣工合格交付使用。***实际做工应得工资9620元,***已支付3560元,尚欠6060元未付。虽然周忠妙实际支付***施工队229000元,但不肯结算,***拿不到应得工程款,哪里有偿还***劳动工钱的能力?广能公司一审不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答辩状称不认识***和***,那么谁在施工完成工程任务?广能公司现在已取得全部工程款。若按一审判决结果,仅判决由***一人支付***工钱,***担心拿不到,所以***提起上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进行改判。
***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公司没有人认识***和***,公司从来没有与***、***有任何的合作、分包或劳务关系;二、***提交的“合同”等证据皆不能证明公司与其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款项。综上,恳请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能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劳务费6060元给***;2.本案诉讼费由***、广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聘请乙方做湛江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做外线工,每月工资4000元整,做完工就付清工资,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
在庭审中,***称其实际工作时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其中下雨停工几天,实际工作73天,每天工资按130元计算,***已付工资3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与***签订《合同》,且***答辩是其雇请***做外线工作,双方劳务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涉案外线工程已完工,***按约提供了劳务,***应按约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工作时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下雨停工几天,实际工作73天。按《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即每天工资约133元,现***主张工资按130元/天计算,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因此,***工作73天按130元/天计算,应得工资9490元,扣减***已付3560元,尚欠5930元。***请求***支付劳务费6060元,应予支持5930元。广能公司对***主张与其存在劳务关系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广能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请求广能公司支付劳务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5930元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广能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广能公司是否应向***承担支付尚欠劳务报酬5930元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合同系***与***所签,***亦承认其系***所雇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的劳务关系相对方是***;且广能公司并不认可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广能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关于广能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向其支付劳务报酬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春鸿
审 判 员 梁子轩
审 判 员 钟斯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宇婷
书 记 员 朱启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