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5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业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余学成。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广能公司非法转包涉案工程这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广能公司的书面答辩状,认定广能公司对涉案纠纷无责任无义务完全缺乏证据证明,从而错误认定涉案纠纷属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导致认定广能公司免责,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本案中,广能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周某妙,周某妙又将工程再次转包给***,由于该项工程各方均没有进行结算,申请人没有取得劳务报酬,诉请***和广能公司支付劳务报酬依法应得到法院支持。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二审判决全部内容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二审判决,改判***与广能公司共同支付所欠申请人劳务报酬工资5930元,或判决广能公司对拖欠劳务报酬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能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是与***之间签订合同发生劳务关系,如***存在拖欠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应当向***主张权利。二、***主张其与答辩人存在劳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二审期间甚至是申请再审阶段,***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不服本案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其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根据***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广能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在涉案工程中是与***签订合同受***雇用提供劳务的,合同亦约定劳务报酬由***支付,故***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主张广能公司应共同支付所欠劳务报酬,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广能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涉案工程虽然是由广能公司承包,然后经过转包由***施工,但***只是受***雇用并签订劳务合同,其与广能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广能公司无需向***支付劳务报酬。***以广能公司违法转包为由主张广能公司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