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锦州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小区17幢204-2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1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92332.04元及利息损失23667.9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0元,由被告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20日-2024年2月20日止)。 对于上述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 **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有位于坐落于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4室、205室、208室、209室、210室、211室不动产,坐落于国贸中心旁银海领域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D-486室、D-487室、D-488室不动产,已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执保2776号案件首次查封,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16日-2026年3月15日止)】,并已发函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有坐落于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6室、207室不动产,坐落于***387-395号星耀大厦8层A号房不动产,已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执保807号、(2021)云0111执保808号案件首次查封,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16日-2026年3月15日止)】,并已发函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车辆、股权、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的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信息。 三、2023年3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制订个性化执行方案 1、内容。 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可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由本院进行核查或约谈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 2、实施情况。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对本院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 四、信用惩戒情况 2023年3月6日,因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3月6日,委托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4、205、206、207、208、209、210、211室不动产,坐落于国贸中心旁银海领域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D-486室、D-487室、D-488室不动产,坐落于***387-395号星耀大厦8层A号房不动产。 2023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个性化执行方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21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按个性化执行方案进行了实施,除上述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4、205、206、207、208、209、210、211室不动产,坐落于国贸中心旁银海领域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D-486室、D-487室、D-488室不动产,坐落于***387-395号星耀大厦8层A号房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81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邵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