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新田坂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9836016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行领域小区17幢204-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0694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0)闽0981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394408.25元及利息。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08元及执行费581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7月8日通过邮政集约送达(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幢××**××层××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4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8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10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5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87-395号星耀大厦8层A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中心旁银海领域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D-486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XX幢X**X层XXX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06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银海领域小区17幢1**2层211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中心旁银海领域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D-487室(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中心旁银海领域小区地下车库-1层车位D-488室(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于2022年8月3日予以核查并予以查封,但上述房产均已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对该房产没有处置权。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云A2××**、云A1××**、云A4××**、云A2××**、云A5××**、云A5××**、云A4××**、云AY××**牌等车辆,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并向车管所送达了相关文书,但因该车未扣押到位,故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行领域小区17幢204-211室进行现场调查,***律师表示除上述已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今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七、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