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2执7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吉林九洲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润垚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7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吉林九洲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润垚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亚丽、**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宁银华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