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02执953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润垚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垚(公主岭市)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徐亚丽、井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74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分两次扣划被执行人454764元和261054元,向申请人支付454764元和257238元,合计712002元,扣缴执行费10640元;工商、保险、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账户无财产登记信息。
3、2020年8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井阳名下紫金江尚房产,轮候查封了徐亚丽名下和东北苑名下登记的三处房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亦达成执行和解,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宁银华
审判员 王 猛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