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津泽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B区。
法定代表人:冯荣超。
被执行人: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井得江。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津泽焊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02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50.00元,执行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税务、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开始,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5.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均已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6.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宁银华
审判员 许嘉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