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凯德物资经销处、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6617号
原告吉林市凯德物资经销处,地址:吉林市高新区彩虹桥钢材市场E区12.1516号E区12,15,16号E区12.15.16号,联系方式:13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告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街755号,
法定代表人井得江。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吉林市凯德物资经销处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凯德物资经销处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吉林市凯德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