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绿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29号鸿源国际公馆2-2栋202室。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绿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潘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