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86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MLRT8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城上村津塘公路六号桥(天津市龙福建筑器材租赁站院内)。
经营者:王天生,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15682333370D),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莲二塘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冯松术,经理。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正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刘贵全
审 判 员  石金娟
人民陪审员  何丙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