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928号之一

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武邑县金旺角商贸街9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CF8X02。

经营者:张宝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泊头市。

被申请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99号青城华府S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333370D。

法定代表人:冯松术,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1)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