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928号

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武邑县金旺角商贸街9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2MA0CF8X02。

经营者:张宝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泊头市。

被申请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99号青城华府S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333370D。

法定代表人:冯松术。

被申请人:**,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不动产。申请人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武邑县鑫港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