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4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淮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812民终1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淮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款项291797.99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汇入被上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淮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卡号:3208010531010000010816,开户行: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西园支行);二、如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履行支付291797.99元的义务,则被上诉人淮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就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之间其它无任何争议;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184.7元,减半收取3092.4元,由被上诉人***公司承担226.4元,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66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上诉人***公司承担162.5元,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减半收取3392.5元,由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通过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处进行调查,故本院未组织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处进行调查。 5、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控,扣划并向申请人拨付案款5728.94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 6、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薛 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