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5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莲二塘商业步行街。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68233337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北。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1MA415L78XG。
经营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通过邮政EMS向本院邮寄送达《撤诉申请书》,该申请书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有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有签字。经电话与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撤回上诉系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91元,减半收取19845.5元,由上诉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随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