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

么某某、某某与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1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么**,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中小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么**、**因与被上诉人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如下问题:二审中,么**向法院提交了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房屋产权证,根据该房屋产权证载明内容,坐落于铁东区××街××栋××层××号,即本案争议房屋权利人为么**,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该房屋产权证是否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在2018年已由么**单独所有,原审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正确,应进一步审查。同时,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已就案涉房屋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在该案结果基础上认定么**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安 审 判 员  于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熙哲 书 记 员  徐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