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2884号之六
原告:沈阳兴异兴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1-1号2-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中小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兴异兴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兴异兴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秦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