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30名农民工、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终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橡树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30358352926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等30名农民工。
诉讼代表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
诉讼代表人:***,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南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06481693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宝鸡市高新。
上诉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等30名农民工、原审被告陕西棓煜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8)陕0331民初48号民事判决,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8)陕0331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强宏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