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0102号
原告:西安东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610104722855043U。
法定代表人:强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610135X23947627E。
法定代表人:史宇晖,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东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
打印:杨婉怡 校对:姚静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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