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优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4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优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平、马遂龙,(实习),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
法定代表人:史宇晖,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优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优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1913.52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91913.5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陕0113财保1280号民事裁定书。现***优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1913.52元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1913.52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