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2752号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关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