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505号
***、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0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工程款56992.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自觉交付了72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81元,申请人***可领取71019元(含案件受理费1016元、工程款56992.50元及利息13010.50元)。后经本院多次通知,申请人***均未到庭办理领款手续。本院将该款提存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等待申请人领取。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含案件受理费、工程款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到位,只是申请人失去联系后无法及时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此后随时持有效证件到提存单位即可办理领取手续);故足以认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9)陕030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