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8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村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村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座2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X23947627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陕0628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审未依法传唤被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