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阴市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6民初15237号 原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阴市鑫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晖公司)与被告华阴市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阴鑫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中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阴鑫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中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灰砖款29268.48元,并支付违约金87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蒸压灰砂砖供需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提供蒸压粉煤灰砖150000块,每块单价0.48元,合同价款为7200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将总货款72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2月10日给原告提供89204块灰砖,经双方结算,价款为42731.52元。现被告停产许久,无法再供应给原告灰砖,且原告两名员工在2021年7月28日在被告的办公地点已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被告同意退回29268.48元未供货的款项。但被告现场办公场所已关停,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砖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被告华阴鑫诚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蒸压灰砂砖供需合同》,原告为需方,被告为供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蒸压粉煤灰砖150000块,单价为每块0.48元,货款为72000元;合同备注以实际用量为准;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违约责任为如有一方违约,按违约货款总额3%处罚。2020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72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分次送货,货款价值42732.52元。后原告不再需要灰砖,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尚未退款,后停产停工。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未供货的货款。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蒸压灰砂砖供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了货款72000元,被告向原告供应了42731.52元货物。双方合同约定货物数量及金额以实际用量为准,现原告不再需要被告继续供货,被告也已停工停产无法供货,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未供货的预付货款29268.4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违约,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阴市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灰砖款29268.48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