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521777。
法定代表人:成相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更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641689Y。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钱 萍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