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26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煦,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美玲,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
法定代表人:成相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第五中学,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兆村**。
法定代表人:骆文洲,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贤寿,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兆村。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