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与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3935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成相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6年12月7日,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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