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5民初154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文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