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961-1号
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汪革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15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以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平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