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257号
原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梅南南街。
法定代表人:舒汉怀。
原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向原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1844元,逾期未交费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原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聚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