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929号2号楼201室。
代表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系湖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熊廷弼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希良,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希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陈继红
审 判 员  刘鑫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一凡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