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莲花山路86号2**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94434534P。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
法定代表人:任成群。
上诉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43元,由上诉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