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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任成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4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骏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