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财保63号
申请人:黄**,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
法定代表人:任成群,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2万元的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