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6691号
原告:北京胜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琉璃庙镇琉璃庙村165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KH84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北京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
法定代表人:任成群,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北京胜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北京胜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胜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