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281号 原告: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9601899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 法定代表人:任成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2023年7月3日,原告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武汉清爽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