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金常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7001号 原告:西安金常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锦鹏百花不锈钢批发基地B3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M8J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乡××庄××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265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金常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乡××庄××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1层106室,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所在地,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加工地,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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