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3执1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华侨大学内,组织机构代码726435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84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到位2051.65元。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