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甘肃新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1805号
原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福川村四社163号。
法定代表人:党仁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新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新兴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周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