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民初12649号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有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杰,系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钰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彦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