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永登树屏加油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03民初1850号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王家堡新村**。
法定代表人:于有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屏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哈家咀
法定代表人:霍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与被告***屏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有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霍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剩余承揽费用48,037.2元,违约金合计26,800元,合计74,837.2元;2、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霍焱山签订了树屏加油站办公楼断桥铝合金平开窗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编号LZGD-2017-001。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安装该合同项目的断桥铝合金平开窗,实际制作安装平开窗承揽费用总造价为148,037.2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支付平开窗制作安装承揽费用共计10万元,还欠承揽费用48,037.2元未支付。原告一直提前履行合同,而被告在后补的增加量中却每次都没有按合同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屡次不守信用,多次挂电话或以各种理由推托,现被告的行为对本合同构成了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6,8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剩余款项为44,428元。
树屏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述事实是颠倒黑白、贼喊捉贼,涉案纠纷恰恰是原告丧失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严重违约造成的。原告和被告协商后签订了涉案门窗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提出提前给其打款的要求,被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原告法定代表人于有红打款5万元。后原告就开始安装工作,安装了大部分窗户后,原告断断续续安装,从开始干活到将窗框装上前后安装了3个月之久。因原告在新区还有工程,派过来干活的人少,到最后完全停止了安装。为此,被告多次给原告负责的人员打电话交涉,原告说他们的工程比较多,没办法只能把被告的工程往后拖延了。被告的酒楼和宾馆计划七月底或八月初要开业,而原告直到11月初才又派人来为被告安装窗扇和玻璃,11月中旬才安装完。安装完成后被告发现原告所安装的窗户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更换,但原告一直不予处理,为让原告妥善处理上述问题,2018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本案纠纷完全是原告故意严重拖延安装时间,加工、安装存在明显严重的质量问题却一直不予妥善处理造成的,导致被告的酒楼和宾馆至今无法按期经营,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原告应当承担其严重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至今,被告已向原告给付了10万元,占约定价款的82%,然而原告尚未解决其工程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对应的价款远远超出剩余18%的价款,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剩余的价款。提供加工承揽安装,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并且及时完成发包方的发包内容,质量严重不合格而且严重拖延工期,至今都未交工。被告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原告应当依法依约承担其严重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遵循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特征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原告(承揽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门窗制作安装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永登县的***屏加油站办公楼门窗安装项目,承揽内容为断桥铝合金窗的制作安装。合同第二条承揽项目及总价中约定:规格型号:55系列、数量:335、单位:㎡、单价:400、复价:134000、门窗造价金额为:134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元整;合同第四条约定项目所需门窗使用铭帝型材、玻璃为全钢化;合同第九条承揽费用的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总承揽费用的40%,2、主窗框安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承揽费用的30%,3、窗扇及玻璃安装至完毕时(含五金件、纱窗、密封胶),支付总承揽费用的25%,4、经验收门窗单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不验收乙方有权视为合格,不决算视为认可),留5%的质保金在一年内全部付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者应向对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合同违约金。另附窗型设计大样图。合同签订后,原告派人对该承揽项目进行制作和安装,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12日、2018年2月12日分三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于有红打款5万元、4万元、1万元,合计支付承揽费用10万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出具了树屏加油站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竣工结算单,因被告对部分门窗质量提出异议未签字确认,故剩余款项至今未付。遂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其制作和安装义务,被告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对原告单方提供的结算单不予认可,合同价款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13.4万元为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承揽费用支持3.4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显属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对原告的门窗安装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因未缴纳鉴定费用,鉴定部门做了退案处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被告提出的关于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屏加油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费3.4万元,违约金26,800元,合计6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保全费768元,合计2439元。由被告***屏加油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屏加油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 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