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何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302民初688号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3日,甘肃省**市人,住**市。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90000元整;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授权委托被告在2017年9月1日诉讼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的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18年1月16日在**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完毕,作出(2018)甘0302名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共同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年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可被告***在2018年3月份已与被告何某就案件款做了清算,但被告何某一直未将案件款交回原告财务,后续原告财务多次向被告何某催促案件款给付原告,被告借故推诿,不予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奈遂起诉。
被告何某辩称,该项工程是被告接的活,接了活之后以光大的名义与***签的合同,合同签订了由光大公司加工安装塑钢窗和铝合金门,但是在实际加工的过程中,光大公司只做了塑钢窗,铝合金门并没有做,经过被告督促于有红,仍然没有将铝合金门进行安装,后来被告没有办法,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所以被告又自行找了一家做铝合金门的,将铝合金门做完,产生的费用为190000元,原告主张的这190000元是应该付给后期安装门的商家的,所以现在原告要求给付该款项被告不予承担,被告现在不欠原告的钱,被告把所有的工程款都已经付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协议书1份、截止2016年4月9日的对账单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18)甘030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1份、生效证明书1份、执行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还款通知1份、照片7张、短信截图1份;被告提交加工安装工程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2018年6月21日对账单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原告授权委托被告于2017年9月1日在金川区法院诉讼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年利率6%(本金190000元)承担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该案被告***在2018年3月份按调解协议履行了其给付义务。2018年6月21日,原告原法定代表人于有红与被告将2013年至2018年度**窗户工程款账目往来进行对账,对账清单载明:1、截止2018年6月21日**工程欠款100000元,经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人于有红和**委托代表人何某共同协商所欠工程款100000元由何某付给于有红。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代表人何某所有账务已清;2、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何某清理**工程欠款,收取的工程欠款全部属于何某所有,光大门窗有限公司无权收取;3、**工程欠款能否全部收回与光大门窗有限公司无关,何某不能与广大门窗公司计较。另查,2019年3月1日,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原告委托被告诉讼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该案被告***的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该案被告***在2018年3月已按协议履行了其给付义务。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已将双方账目往来对清,证明本案被告何某与原告所有账目已清。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件款190000元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