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99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钢材大市场首钢大街98号。
被保全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司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
被保全人:泰安丰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岱岳花园2#商业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泰安丰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