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3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科,总经理。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0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