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钢材市场五排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反诉被告):***,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钢材大市场首钢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时,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加***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反诉被告,一审法院审理时未将***列为本案当事人,未保障***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